智能疏散系统的消防应急灯具持续供电时间是多久?
在不同场所都有不同的要求规范,不小于90min能满足绝大多数场所的标准要求,也有特殊的场所要求会高点,要求的最小持续供电时间也会相对应的久一点,如重化工等特殊场所。
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17945-2010》标准对产品的规范,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还有其余对建构筑物的设计、施工的GB要求规范,如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里的标准,智能疏散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按照应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²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4、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②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5、在以上4点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在非火灾状态下,系统主电源断电后,系统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不应超过0.5h;
②系统主电源恢复后,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6、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以上5点的规定持续工作时间。